辽宁为“地沟油”“注水肉”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设定罪标尺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首次就“地沟油”“注水肉”“假减肥药”等群众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设定定罪标准,统一执法尺度,从严打击“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病房”每一环节所出现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
  辽宁高院执行局局长王宏告诉记者,近年来,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多发,威胁群众的生命健康,2019年至2020年6月底,全省三级法院已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318件,463人被判刑。为统一执法尺度、防止同案不同判,辽宁高院负责起草制定并与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会签了上述意见,确保精准打击。
  意见共分8章、41个条文,从案件范围、管辖、证据审查、法律适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方面对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规范。尤其是在群众最关心的“地沟油”“注水肉”“假减肥药”等问题上,设定定罪标尺。
  比如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行为的认定,意见明确,对在食品或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罂粟壳类等物品,以及用餐厨废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销售“地沟油”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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