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法拟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特定区域禁止畜禽活体交易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审稿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对于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对加强集贸市场和畜禽活体交易的管理作出进一步修改。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于今年4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针对草案一审稿,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集贸市场进行畜禽活体交易,包括现场宰杀,容易导致疫病的传播,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和畜禽活体交易的管理。
  对此,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对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草案二审稿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还提出,为加强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建议在草案一审稿有关人畜共患病疫情通报、监测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规定。
  草案对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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