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新规《废止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增加治疗用途注册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330号
2020年9月7日
废止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增加治疗用途注册资料要求
一、在农业农村部公告246号废止标准目录中的企业(简称“目录企业”)申请新兽药注册或进口兽药注册,若药学部分(处方、生产工艺、兽药标准、检验方法、原辅料来源、包材等)与批准内容相比没有改变的(进口兽药与最近一次再注册比较),可简化提交申报资料。
(一)综述资料部分 按农业部公告第442号要求提供,进口兽药注册还应提供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证明性文件及公证文书。
(二)药学部分 提供药学研究资料综述(处方、生产工艺、检验方法、原辅料来源、标准品信息、稳定性等)、质量标准、最近1-3批样品检验报告。不再提供批生产记录。
(三)药理毒理部分 仅提供药理毒理部分综述资料。
(四)临床和残留部分按农业部公告第442号要求提供详细完整的I期临床试验(药动学、剂量筛选)JI1期临床试验III期临床试验(包括致病菌临床分离株敏感性研究资料)、靶动物安全和残留部分研究资料。
(五)生态毒性部分 免报。
二、未在农业农村部公告246号废止标准目录中的企业(简称“非目录企业”)申请,或目录企业药学部分有改变的。境内注册按农业部公告第442号4类兽药注册资料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进口兽药注册按照进口兽药注册资料要求提交资料。
三、对目录企业的注册申请,视改变的风险决定是否进行复核检验。对非目录企业的注册申请,全部进行复核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