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德国蓝舌病传入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27号
2020年10月17日
| 标题 | 海关总署动植司关于防止德国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
| 预警事由 | 10月16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德国莱茵兰-普法尔茨州(Rheinland-Falz)、萨尔州(Saarland)各有1家农场发生8型蓝舌病,涉及易感动物612头牛、3只山羊和2只绵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发布本警示通报。 |
| 涉及产品 | 反刍动物及其产品 |
| 预警措施 |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
| 二、加大对来自德国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
|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 |
|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 |
|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 |
|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继续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 |
| 备注 |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相关政策调整前一直有效。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












































